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影响道路通行。禁止在机动车车道内、消防通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