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禁止在机动车车道内、消防通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