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