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