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渠道保护范围内倾倒垃圾、丢弃杂物和种植蔬菜的,由河道、渠道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