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招用或者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作。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配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的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