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和回避等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