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和回避等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做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