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停车场,鼓励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停车信息。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