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停车场,鼓励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停车信息。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