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束犬绳;饲养犬只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劝阻携犬人携犬进入。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