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

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束犬绳;饲养犬只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劝阻携犬人携犬进入。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