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六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规范设置。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