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保持绿地环境干净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禁止在城市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堆放杂物。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