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七条已修改园林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保持绿地环境干净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禁止在城市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堆放杂物。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