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十五条已修改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疏浚城市排水管网,及时修复排水设施,保持城市排水通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维护城区防洪堤坝,保持城区沿河排涝泵站、闸口正常运转。禁止向城市排水管网的雨水口倾倒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