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包括下列事项:
(一)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
(二)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融合教育开展情况;
(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情况;
(四)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论文管理等师风学风建设情况;
(五)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