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对评估监测数据持续收集、综合分析,注重结果运用,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的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