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包括下列事项:

(一)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

(二)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学科学习质量、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融合教育开展情况;

(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情况;

(四)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和论文管理等师风学风建设情况;

(五)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