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特殊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针对学生的特点制定个别化教育教学方案,因材施教情况;(二)注重全面发展、潜能开发、缺陷补偿,提升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情况;(三)遵循特殊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规律予以鼓励和帮助,开展过程性评价,实施个别化、多元化评价情况;(四)与实际生活、教育教学相结合加强特殊学生针对性康复训练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