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职业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衔接情况;(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三)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等形式的人才培养情况;(四)学生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