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每三年轮岗交流一次。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督学反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