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十一条有效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在被督导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就业、就读的;(二)属于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三)与被督导单位或者督导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指派其开展工作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