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在被督导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就业、就读的;

(二)属于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三)与被督导单位或者督导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

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指派其开展工作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