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履职能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