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履职能力。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