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调解协会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调解员依法调解,维护调解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组织开展调解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三)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调解员职业道德、调解业务、工作纪律等培训;

(五)组织开展调解组织、调解员工作评查;

(六)对调解组织、调解员依照协会章程和工作评查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调解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处理调解员开展调解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调解员的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