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四条有效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在调解员名册中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