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在调解员名册中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