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二条有效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机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或者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末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