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省财政部门可以参照人民调解,将调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人民法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方式,将受理的纠纷案件委托调解组织调解。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承接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