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四章 调解活动第四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其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