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其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