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七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所属园区设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园区的日常事务。鼓励高新区创新运营机制,探索“管委会+公司”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的运营模式,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