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第八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口岸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多元化办事需求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高新区企业引入金融、法律、电信、邮政、运输、供电、供水、供气、设备租赁等配套或者中介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