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高新区管理机构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定高新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人才引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负责高新区招商引资、孵化培育前沿产业,建立高新区服务体系;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单独编制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

(六)负责高新区政府采购以及公共资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的初审和高新区内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处置监管;

(八)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预决算审核工作;

(九)负责高新区基础建设项目、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

(十)负责高新区对外交流工作,组织高新技术的信息发布和交流;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