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高新区应当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人才交流培育平台,加强人才专业化服务,为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