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向园区内企业以优惠价格出售或者出租高新区内房产,并在高新区内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