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四条有效鼓励高新区与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提供满足高新区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