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五条有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业载体,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