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镜泊湖水域的船舶游览等项目,应当由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船舶游览项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游览船舶的设施条件、游览路线、服务内容等确定服务价格并公布。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