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镜泊湖水域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依法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