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向镜泊湖水域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镜泊湖水域的船舶污染物实行集中接收、转运和处置。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牡丹江海事管理机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机制。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