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向镜泊湖水域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镜泊湖水域的船舶污染物实行集中接收、转运和处置。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牡丹江海事管理机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