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雨水、污水分流。老旧城区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措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可以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调蓄池容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确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