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建立、保存台账,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