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