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措施,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可以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调蓄池容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