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建设主体:(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主体捐建。(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