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