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