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林木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