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林木种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