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林木种子,并处所采林木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