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与电信用户签订协议的;

(二)窃听、窃用电信用户电话的;

(三)向实施监督检查的省通信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