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伪造、篡改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的;
(二)未经电信用户同意,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或者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协议以外的电信服务的;
(三)未经电信用户书面同意或者短信确认,将免费试用的电信业务转为收费项目的;
(四)伪造、篡改计费数据或者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