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电信设施条件的;(二)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的;(三)采取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方式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