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电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电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在电信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电信用户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更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防止电信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电信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电信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